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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关于举办合肥师范学院2025年教职工羽毛球单项比赛的通知

    时间:2025年05月14日 16:26 编辑:徐皖霞  核稿:宋学峰  终审: 李红  点击:

    关于举办合肥师范学院2025年教职工

    羽毛球单项比赛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根据年度计划安排,经研究,决定于2025年6月15日(星期日)举办合肥师范学院2025年教职工羽毛球单项比赛(具体详见比赛规程)。希望各单位广泛动员,组织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为“健康合师”“活力合师”做出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合肥师范学院          

    2025年5月14日         

     

     

    合肥师范学院“最佳拍档杯”

    2025年教职工羽毛球单项赛比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合肥师范学院工会

    二、承办单位

    合肥师范学院教工羽毛球协会

    三、协办单位

    合肥师范学院体育科学学院

    合肥师范学院大学生羽毛球协会

    四、参赛人员

    合肥师范学院在职教职工

    五、竞赛时间、地点

    2025615(如有调整,另行通知),合肥师范学院锦绣校区体育馆羽毛球馆

    六、竞赛项目

    男双,女双,混双

    七、运动员资格

    (一)合肥师范学院在职教职工。

    (二)遵守教师行为规范、运动员守则和有关反兴奋剂的管理规定。

    (三)经二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

    八、竞赛办法

    (一)比赛参照执行中国羽毛球协会审定的《羽毛球竞赛规则2023)》。

    (二)比赛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 第二阶段采用交叉淘汰和附加赛制。

    (三)比赛不设种子,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决定分组和进位。

    (四)比赛采用一局制胜, 31分封顶, 16分时交换场地。比赛开始迟到5分钟不到作弃权处理,非伤病原因导致的弃权运动员并不能参加后续比赛,已参加的比赛按到0:31处理,伤病原因导致的弃权不能参加当节比赛,已参加比赛得分有效。

    (五)比赛中弃权、罢赛和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理办法。

    1.当运动员到达赛区后,在赛事未开始前确因伤(病)不能参加比赛时,须由运动员所在单位的领队向裁判长提交书面弃权申请,并附校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大会医生签署的诊断意见,经审核批准后,同意该运动员弃权,其并将不得参加所有的比赛项目 。

    2.在比赛中(含赛事期间)因运动员受伤(或突发急性病)不能完成比赛时,经校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或大会医生签署诊断意见,同意该运动员该场比赛因伤(病)弃权。

    3.因运动员的原因造成比赛中断,或在比赛前、比赛中拒绝出场比赛、继续比赛,或在比赛后拒绝参加颁奖仪式的行为,经说服教育超过5分钟由裁判长计时仍不继续比赛、参加颁奖仪式者,视为罢赛。

    4.弃权、罢赛和取消比赛资格的认定和解释由裁判长负责。

    九、录取名次、奖励办法

    (一)各项目录取前3名。参赛队不足5支的项目,减一录取。

    (二)获得前3名的运动员分别颁发成绩证书及奖品。

    十、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方式

    1.每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单项比赛, 并且不得兼项。

    2.所有项目各组别报名不足3对的,取消该项目比赛。

    3.所有教工羽协会员原则上都应参赛。鼓励新老会员结对组合参加。

    4.跨分工会的组合可以选择任一分工会报名。

    (二)报名办法

    1.报名截止时间 2025530日

    2.纸质报名表(见附件)由各分工会盖章(二级党委或党总支代章)后交到校工会。电子版发邮箱,联系人:曹烨君, 电子邮箱:350459919@qq.com。

    十一、本规程解释权属合肥师范学院教工羽毛球协会。本规 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

    合肥师范学院2025年教职工

    羽毛球单项赛报名表

     

    分工会(公章):                     队:

          师:                 联系电话:

    参赛项目

    队数

    姓名

    工号

    联系方式

    男双

    (不得兼项,不得 跨项兼项。

    1

    1.



    2.



    2

    1.



    2.



    3

    1.



    2.



    4

    1.



    2.



    女双

    (不得兼项,不得 跨项兼项。

    1

    1.



    2.



    2

    1.



    2.



    3

    1.



    2.



    4

    1.



    2.



    混双

    (不得兼项,不得 跨项兼项。

    1

    1. (男)



    2. (女)



    2

    1. (男)



    2. (女)



    3

    1. (男)



    2. (女)



    4

    1. (男)



    2.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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