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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时间:2023年11月10日 14:41 编辑:徐皖霞  核稿:  终审:宋学峰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推进学校的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代会决议须经大会表决并获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按教职工总数的10%左右确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又要兼顾其他岗位的代表性,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会主要负责人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其名额分配到基层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遵守党纪国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能正确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具有一定的参政和议事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顾全大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四)关心学校的事业和发展,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能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由其所属选举单位的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并按规定范围组成代表团,民主推选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的主要任务是:教代会召开前,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征集提案;会议期间,组织代表按时参加会议,完成大会各项任务;教代会闭幕后,传达大会精神,贯彻落实大会决议。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因调离学校、退休、解聘、辞职、自动离职、开除公职等情况而造成代表名额出缺,或代表不能履行职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代表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替补。

    教代会代表任期中在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保留,参加调入单位所属代表团活动,调出单位所属代表团亦不再增补代表。

    教代会代表的变动情况应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教代会换届时,学校成立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教代会换届大会的筹备工作。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担任,学校有关领导任副主任,其成员由上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成员、学校工会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应在代表中产生,其中包括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会主要负责人和代表团团长。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执委会,作为教代会常设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执委会成员应由教代会正式代表中的学校党委领导、工会负责人、教师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组成,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执委会成员应具有全局观念、大局意识,参政议事能力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执委会成员接受代表的监督。对不能履行职责的执委会成员,教代会有权免去其委员资格。

    执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执委会主任原则上由当选为执委的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工会主席担任并兼秘书长。

    第十八条 执委会应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及其执委会交办任务。专门委员会成员在执委会中产生,必要时也可以吸收代表参加。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并与教代会同时换届。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大会,会议时间原则上12月下旬。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和教代会执委会研究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前任学校领导、离退休人员、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学生代表为特邀代表,未当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领导、各中层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工会主席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会议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执委会于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提请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提案征集,由学校工会协助提案工作委员会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向全体教代会代表发出征集通知;决议贯彻情况和提案处理情况,应向下次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8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二级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职权范围、工作程序与二级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协助执委会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为教代会的召开和日常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教代会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开支,列入经费预算。

    第六章  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换届会议,应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筹备组织工作,届中会议由本届教代会执委会或学校工会主持筹备。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工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

    (一)教代会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

    (二)教代会换届时,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和产生办法,提出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名额分配方案;

    (三)征集会议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四)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由工会提出会议中心议题,报学校党委审定;

    (五)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应在会前广泛征求意见待修改完善后,报学校党委审定;

    (六)拟定会议日程和各项议程;

    (七)做好会议的其他筹备组织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换届时,应召开预备会议。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向大会报告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和秘书长名单;

    (四)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五)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工作报告;

    (二)听取审议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或审议学校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学校发展规划、绩效工资分配等有关改革方案和工作报告;

    (五)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

    (六)换届时,选举产生执委会;

    (七)如有增补、替补代表事项时,做关于代表增补、替补情况的说明。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发展规划、制度建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绩效分配、人事制度、民主管理与监督、生活福利、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30日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附提案表电子版)。

    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

    提案可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教代会代表联合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提出。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的提案,经分管教代会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交承办部门落实。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要提出解决方案并认真整改落实,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做出合理的解释和答复。

    第三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要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教代会作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第八章  闭会期间工作

    第三十五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并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可以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三十六条 执委会会议或专门工作委员会、代表团负责人联席会议每学期或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委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需要教代会审议的事项,经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审议后,由执委会研究形成决议,向下一次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对教代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应为教代会代表、执委会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可建立代表质询、督查、听证和提案督办等制度。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校第七届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学校党委会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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