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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23年11月10日 14:50 编辑:徐皖霞  核稿:  终审:宋学峰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合肥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校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方式,是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或代表团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大会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承办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提案组织机构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教代会执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建议名单由校工会提出,提交教代会执委会与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通过。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委员由校工会专职干部、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基层教代会代表组成。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须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更换的人选提交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核、立案工作;

    (二)召开提案工作交办会,将立案提案交付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

    (三)负责督查督办,跟踪提案落实情况;

    (四)召开提案工作答复会,由提案承办单位向提案人回复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撰写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向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办理情况。

    (六)组织优秀提案评选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全体会议1-2次。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在讨论需要表决的事项时,实行民主方式表决,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以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八条 校工会负责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征集

    第九条 教代会正式代表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提案:

    由一位代表提出草案,两位以上代表附议方为有效。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提案,附议人为本团全体代表,签名后生效。

    第十条  提案应当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出。

    提案的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且限于本校的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

    1.关于深化人事人才制度改革、创新团队建设、人才体制机制以及构建和谐校园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关于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关于学科发展与队伍建设、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关于校园规划与文化建设、信息化、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涉及本校教职工民生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提案要求实事求是、简明扼要,观点清晰,内容翔实,一事一案,有明确的案名、案由和具体建议措施。案名用标题形式明确表述,案由应论据充分,建议措施应力求切实可行。有理有据,具体可行。

    第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工作一般开始于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另行通知。提案必须按“教代会提案征集表”统一格式打印,提案人和附议人都必须亲笔签名(姓名打印无效)。

    第四章  提案审立案

    第十三条 提案应由第一提案人提交给所在代表团。各代表团收到代表提案后,由代表团团长对提案进行预审查,由各代表团秘书收集后统一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集的提案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为:

    (一)是否一事一案;

    (二)提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三)提案人是否是教代会的正式代表;

    (四)提案中是否含有明确的“提案主题”、“案由”、“建议与整改措施”。

    (五)对初审不合规的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并说明理由,交换意见后,由提案人撤回或修改后重新提出。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提案进行逐个审核立案。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或主要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进行分类编号,同一内容,可多案合一,给予一个提案号;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作为今后工作的参考,并答复提案人;对不符合立案要求,或一时没条件解决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情况不予立案,或退回提案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第十六条  提案的终审。召开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审核的意见。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审议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问题,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学校或教代会职权范围之外的

    (三)属于学术研讨的问题;

    (四)没有经过调查、考证,案不符实的;

    (五)为代表本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的;

    (六)校领导或职能部门已经明确答复待办的;

    (七)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八)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

    第五章 提案答复办理

    第十八条 召开由提案人代表、教代会执委、代表团团长、承办单位负责人等参加的提案交办会。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提案的立案与分理情况,由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将提案交于相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接到提案后,应认真及时进行研究,明确提案办理工作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提案的答复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第二十条  办理提案的复文要求:

    (一)提案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作比较详细的介绍。

    (二)提案所提的问题正在解决的,要告之进展情况和完成时间。

    (三)提案所提的问题应该解决但限于条件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充分说明情况,积极争取早日解决。

    (四)提案所提的问题确实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二十一条 召开提案答复会。承办单位与提案人面对面的交流沟通。参加答复会人员一般为分管校领导,提案人、附议人和所在代表团团长,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承办单位相关人员。作为“意见或建议”的提案,须明确答复落实进度或工作计划;“暂缓落实”、“无法落实”的提案,承办单位要向提案人作出明确的说明。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进一步办理后再做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研究起草《教代会代表提案征集办理情况报告》,对提案的征集和落实情况向下一次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章 提案评优表彰

    第二十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代表团组织好提案征集工作,相关单位办理好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每年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奖”“提案工作优秀组织奖”和“提案办理优秀单位”,分别按照20%的比例评选,并进行表彰。

    第二十 “优秀提案奖”评选条件:案由客观案据合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选题立意高、视野宽,属于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问题或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提案落实后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能起到积极作用等。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优秀组织奖” 评选条件:积极组织研讨,引导提案思路,鼓励代表撰写提案;提案数量多、质量高、参与面广。评选范围为代表团。

    第二十 “提案办理优秀单位”评选条件:高度重视承办工作,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意见,克服困难落实提案;承办数量较多,提案人满意率高;通过承办重要提案,明显促进学校与本单位工作。对于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提案,以主办单位为评选对象。

    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实施办法经学校第七届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学校党委会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学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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